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避开维权“软肋”
钟萍 本报记者 宋育欣 长春市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消协在受理投诉和调查中发现,很多消费者由于缺乏科学消费观念,在消费中受到了损失;又由于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,或有惧怕、为难心态放弃了维权,有的在维权中因存在误区而造成过度维权。如何避开这些维权“软肋”,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消协维权专家给大家支了招。
维权带来的“尴尬”
在日常生活中,很多百姓对在消费中发生的小额纠纷、小问题忍忍就过去了,但台湾著名作家李敖的长女李文博士语出惊人:“投诉,这是我的一种美容方式!”
长春王女士在一家超市购物交款后核对小票时,发现一款商品比标价多了0.6元钱,因为交款的人很多,心想就算了吧。可又一想,自己是学法的,连自己的权益都不懂得维护争取,更何况他人呢?于是,她就找到了收款员,可收款员却说:“电脑中就是这个价,也没时间给你去核对,不然你就去找领导。”王女士很不高兴,一旁交款的人小声嘀咕着:“不就几角钱吗,多大个事,还要影响大家交款?”听了此话,再看看其他人眼中不屑的神情,王女士脸都红了。王女士委屈地告诉记者:“虽然我把钱找了回来,但很生自己的气:我有理,怎么自己就先脸红一副理屈的样子呢?我只是争取属于自己的正当权益,可我为什么表现得像是想占人家便宜一样?想了想,大概因为在大多数人眼里,都认为几角钱算什么啊,值得去斤斤计较么?而我骨子里也认为这几角钱不值得去计较,可学法养成的理性和责任又告诉我自己的权益就该去维护。”
消协看法:一件小事虽不起眼,但我们对此却有着两重表情,一重是坚决维权并得到胜利的欣喜;一重是沉默无言而忍受权益被侵犯的遗憾。如果每个人都是如后者,那消费公平的责任又从何提起?
维权也要讲理性
生活中,不少人在消费中利益受损,在找到商家时不是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,而是采取一些过激行为:本是带着理去,却闹得不可开交,大喊大叫,甚至有些人火气大,把有理的事变成无理甚至违法的事。长春市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在他们接触的一些消费纠纷案例中,有的消费者过分强调“上帝的利益高于一切”,在维权过程中与商家产生了一些难以化解的矛盾,每到这时,我们都想告诉消费者,维权也要讲理性。
季先生在一家电子商城购买了一台电视机,看了几天后出现了质量问题,随即要求退货。交谈中,双方情绪激动,说的话不太中听。季先生随即找了几个人到营业场所把服务员打伤,商城向派出所报了警,后经民警出面才使商城恢复了正常秩序。商场虽然给季先生退了货,但他也要承担打伤服务员的法律责任。
消协看法:在全社会都在倡导和谐、健康、人性化的今天,我们希望依法维权、理性维权。目前,少数消费者非理性维权现象还存在,如消费欺诈、恶意退货,以索取巨额赔偿或发泄私愤为目的的要挟式投诉等等。这种现象引发投诉双方的矛盾冲突,无助于消费争端的解决,给投诉维权带来困难。“理智消费、理性维权,构建和谐社会”应该是商家和消费者共同的追求。对于商家而言,诚是金、信是本。离开诚信,只能被动地受法律约束;对于消费者而言,法规固然是武器,该出招时就出招,但还要以法律为准绳,切不可滥用权力。
维权要及时
消费者往往因为“工作太忙”或别的事情,在发现问题以后没有及时与商家交涉或投诉,等有时间交涉时,对方却以“时效已过”加以拒绝。所以,维权及时性和诉讼的时效一样,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。维权时效,是指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。当时效期间届满时,即丧失了请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力。商品中所规定的“三包”期限,如果你购买商品出了问题,没有及时进行解决,可能就会超过最佳的解决时间;同时在有些事情上会出现取证难、举证难的问题 .
禹先生在2007年“五一”前买了一台摄像机,可是用了两次就出现故障,因为有事需要办理,他想等假期结束再说。可等到长假结束后禹先生去商家要求退货时,却被告知摄像机已经超出了“三包”规定的7天退货期限,只能维修或换货。
消协看法:购买的商品一定要注意详读产品说明,应注意商品质保相关内容。遇到消费纠纷时一定要注意解决时间:一要注意购买商品出现问题后的解决不要超过“三包”期限;二要注意诉讼时效。我国有关法律明文规定,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1年;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为1年;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。当权益受到侵害时,消费者应及时地向相关部门提出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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